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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VOCs末端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详解!

发表时间:2024-03-15 08:55作者:长天思源

导读

根据2023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2024年集中进行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明确以控制PM2.5指标为主线,突出以VOCs、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一、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排查整治要求

1.1、排查检查重点

检查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有机废气是否进行分质收集;检查风管是否存在破损,连接处是否存在泄漏;检查是否采用密闭性好的风阀,是否可以在控制系统中实现远程控制,电信号反馈是否正确。对于采用排气罩收集的,重点检查风罩和开口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采用风速仪等设备进行现场抽测。采用车间整体换风的,重点检查车间的负压收集和开口(孔)部位关闭情况及通排风系统设计合理性。

1.2、治理要求

  有机废气收集管道应合理布局,减少软管和法兰连接;软管连接长度不宜过长,不应缠绕、弯折;废气收集管道无破损,不应存在感官可察觉泄漏,正压管道应加强法兰、软管连接处的泄漏检测。应急排口的阀门应处于常闭状态,鼓励采用自动阀门,并由控制中心进行开关操作,保存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电子记录;应急阀门不宜采用密闭效果不好的蝶阀等。采用车间整体换风收集的,车间厂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封闭状态,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 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鼓励使用双层门、自动门;涉VOCs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鼓励安装负压计。

二、VOCs 治理工艺及装备排查整治要求

2.1、排查检查重点

  分析VOCs治理工艺(含停产和检维修情况下)、预处理措施、处理能力是否与VOCs废气气量、组分、排放特征等匹配。对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进行监测,评估废气浓度、处理效率是否达标。检查吸附装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剂填充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废气不经过吸附剂的现象;检查吸收装置中吸收剂循环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2、治理要求

  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 VOCs废 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对于中高浓度有组织废气,根据废气中有机物的回收价值和处理费 用进行经济核算,优先选用回收工艺。成分复杂、不具回收价值的,应采用燃烧等销毁工艺进行治理。鼓励采取减风增浓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


  采用燃烧工艺处理含卤素有机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并开展净化后烟气的二噁英自行监测。易反应、易聚合的有机物不宜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采用吸附工艺的,应对有机废气进行必要的降温、除湿和除尘等预处理;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以及吸附剂更换周期、动态吸附容量确定装填量。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满负荷运行、非正常工况等多种情况下的最大废气产生量确定。

三、VOCs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查整治要求

3.1、排查检查重点

  检查治理设施是否同步运行;检查是否设有非必要旁路,应急旁路是否有效管控;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是否定期更换,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是否及时处置;现场根据风量、治理设施的有效作用体积测算有机废气在治理设施中的停留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检查燃烧设施的运行温度是否在设计值范围内,是否具有助燃燃料的管道等。对于采用将有机废气引入高温炉、窑进 行焚烧的,检查有机废气是否作为燃料气通过火嘴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是否同步运行,是否存在旁路系统。检查吸附设施吸附剂是否存在破损以及是否及时更换,吸附床是否存在积水、积灰、堵塞等现象。检查冷凝温度是否在设计值的范围内,检查一定时期内回收液体量的变化情况;检查吸收循环泵是否正常开启,吸收剂是否按时、足量更换。

3.2、治理要求

  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备等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可以立即停止的应停止运行,不能立即停止的应安装备用治理设施。除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开启稀释口、稀释风机。应取消非必要旁路,因保障安全生产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直燃式废气焚烧炉(TO)、蓄热式热力焚烧炉(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于 760℃;催化燃烧炉(CO)和蓄热式催化焚烧炉(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设备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 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 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 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设备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 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 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并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对于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定期查看催化剂、蓄热体压差,对堵塞部件及时维护。采用冷凝工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对于油气回收,冷凝温度一般应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挥发性或者不挥发、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对于 VOCs 治理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吸收剂等耗材,以及含 VOCs废料、渣、液等,应密闭储存,并及时清运处置;鼓励储存库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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