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用“标准化线上平台+本地化线下服务”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

重点排污单位现场端数据采集及传输有哪些要求?

发表时间:2023-02-16 10:41作者:企业环务宝

1.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

1.1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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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未能有效限制或管控工控机修改功能前新建现场端系统中一次仪表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采集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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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物浓度数据联网要求


2.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应设置流量触发采样,当流量为零时,污染物浓度数据可不参与数据传输。

2.2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报)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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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生产启停期间不得因含氧量数据高使污染物折算浓度达到限值,而将折算浓度设置为实测标干浓度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当折算浓度大于 HJ212 规定的最大值时,设置为最大限值),数据需标记为对应工况,出现折算超标时按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规范中的豁免要求执行。


3.现场端监测设备安装/更换/维护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3.1新装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

3.2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后,因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应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

3.3检定或校准、比对等日常维护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数据标记为对应维护状态。



4.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


4.1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状态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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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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